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基金会的名称是当代艺术教育发展基金会,英文名为Foundation for Academic Development in Arts,缩写为FADA。

第二条 本基金会的宗旨:
(一)依艺术学理,以科学发展观,致力于当代精神文明与人文素养提升;
(二)整合国内外人文资源,筹措教育与当代文化发展资金;
(三)资助创意艺术家参予社会公共教育,发展全球华文共通文明;
(四)推动美学与艺术的社会普及化、生活化教育;
(五)参与中国新创文化健康化发展,推动健康的小康社会。

第三条 本基金会的起始基金数额为人民币800万元,来源于社会各界的合法募集与捐赠。

第四条 本基金会的登记管理机关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
本基金会的业务主管单位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
本基金会接受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单位和相关职能部门的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基金会设于北京市顺义区赵全营镇北郎中村环西大街中,邮编:101300。

第二章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基金会的业务范围:
(一)建设中国当代优良创新文化的国际交流平台;
(二)发展以潜能启发为主轴的教育体系,构建教育方法与内容;
(三)定期开办各级启发式教育,提高人文素质与专业精神;
(四)资助弱势贫困生,以艺术方法发展个人潜力,进入理想的社会岗位;
(五)奖励为艺术与文化发展做出杰出贡献的单位或个人。
(六)资助以美艺为主题的社会公益活动,发行宣传媒体与文刊。

第三章组织机构

第七条 本基金会由5名理事组成理事会。
理事每届任期为5年,任期届满,可以连选连任。

第八条 理事的资格:
(一)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二)热心艺术教育发展;
(三)在文化、艺术领域有突出贡献或有较大影响力;
(四)愿为基金会捐赠财产或能为本基金会募集资金;
(五)拥护本基金会宗旨的人士。

第九条 理事的产生和罢免:
(一)第一届理事由业务主管单位、主要捐赠人、发起人分别提名并共同协商确定。
(二)理事会换届改选时,由业务主管单位、理事会、社会公开票选。共同提名候选人并组织换届领导小组,组织全部候选人共同选举产生新一届理事;
(三)罢免、增补理事应当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四)理事的选举和罢免结果报民政部备案。
(五)具有近亲属关系的不得同时在理事会任职。

第十条 理事的权利和义务:
权利:
(一)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二)表决权;
(三)建议权和批评权;
(四)参与本会内部事务的管理权;
(五)符合本基金会章程的其它权利。
义务:
(一)履行章程的义务;
(二)执行决议的义务;
(三)承办委托事务的义务;
(四)维护本会声誉的义务;
(五)符合本基金会章程的其它义务。

第十一条 本基金会的决策机构是理事会。理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
(三)决定重大业务活动计划,包括资金的募集、管理和使用计划;
(四)审定年度收支预算及决算;
(五)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和代表机构;
(七)决定由秘书长提名的副秘书长和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听取、审议秘书长的工作报告,并对其工作进行检查;
(九)决定基金会的分立、合并或终止;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二条 理事会每依季度年召开四次会议。理事会会议由理事长负责召集主持。
有1/3理事提议,必须召开理事会会议。如理事长不能召集,提议的理事可推选召集人。

第十三条 理事会会议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理事因故不能出席,可以书面委托其他理事代为出席理事会,委托书必须载明授权范围。理事会决议须经出席理事过半数通过方为有效。

第十四条 下列重要事项的决议,须经出席理事表决,2/3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一)章程的修改;
(二)选举或者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
(三)章程规定的重大募捐活动;
(四)章程规定的重大投资活动;
(五)开展重大慈善项目;
(六)基金会的分立、合并。

第十五条 理事会会议应当制作会议记录。形成决议的,应当制作会议纪要,并由出席理事审阅、签名。理事会决议违反法律、法规或章程规定,致使基金会遭受损失的,参与决议的理事应承担责任。但经证明在表决时反对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该理事可免除责任。

第十六条 本基金会设监事3名,组成监事会并设监事会主席1名。监事任期与理事任期相同,期满可以连任。

第十七条 理事、理事的近亲属和基金会财会人员不得任监事。

第十八条 监事的产生和罢免:
(一)监事由主管之政府单位、教育单位或第三方专家学者推派;
(二)监事的变更依照产生程序进行。

第十九条 监事的权利和义务:
监事依照章程规定的程序检查基金会财务和会计资料,监督理事会遵守法律和章程的情况。
监事列席理事会会议,有权向理事会提出质询和建议,并应当向民政部、教育部以及税务、会计主管部门反映情况。
监事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会章程,忠实履行职责。

第二十条 在本基金会领取报酬的理事不得超过理事总人数的1/3。监事和未在基金会担任专职工作的理事不得从基金会获取报酬。

第二十一条 本基金会理事遇有个人利益与基金会利益关联时,不得参与相关事宜的决策。
本基金会的发起人、主要捐赠人以及管理人员与本基金会发生利益关系,需利益回避,不得参与本基金会有关该项目的决策,相关情况应当向社会公开。

第二十二条 理事会设理事长、副理事长和秘书长,从理事中选举产生。

第二十三条 本基金会理事长、副理事长和秘书长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一)在本基金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二)理事长、副理事长和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三)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四)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不能担任本基金会的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
(一)属于现职国家工作人员的;
(二)因故意犯罪被判处刑罚,自刑期执行完毕之日起未逾5年的;
(三)因犯罪被判处剥夺政治权利正在执行期间或者曾经被判处剥夺政治权利的;
(四)在被吊销登记证书或者被取缔的组织担任负责人,自该组织被吊销登记证书或者被取缔之日起未逾5年的。

第二十五条 本基金会的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每届任期五年,连任一般不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超届连任的,须经理事会特殊程序表决通过,方可任职。

第二十六条 本基金会理事长为基金会法定代表人。本基金会法定代表人不得兼任其他组织的法定代表人。
本基金会法定代表人在任期间,基金会发生违反《基金会管理条例》和本章程的行为,法定代表人应当承担相关责任。因法定代表人失职,导致基金会发生违法行为或基金会财产损失的,法定代表人应当承担个人责任。

第二十七条 本基金会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会议;
(二)检查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基金会签署重要文件。

第二十八条 本基金会副理事长、秘书长在理事长领导下开展工作,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理事会决议;
(二)组织实施基金会年度教育与公益活动计划;
(三)拟订资金的筹集、管理和使用计划;
(四)拟订基金会的内部管理规章制度,报理事会审批;
(五)协调社会其它机构共同开展工作;
(六)提议聘任或解聘副秘书长以及财务负责人,由理事会决定;
(七)提议聘任或解聘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由理事会决定;
(八)决定各机构专职工作人员聘用;
(九)章程和理事会赋予的其他职权。

第二十九条 担任本基金会副理事长、秘书长的境外人仕,每年在中国内地居留时间不得少于3个月。

第四章财产的管理和使用

第三十条 本基金会的收入来源于:
(一)组织定向劝募的收入;
(二)政府专项资金、自然人、社会法人或其他组织自愿捐赠;
(三)金融投资收益;
(四)其他业务执行之合法收入。

第三十一条 本基金会组织募捐、接受捐赠,应当遵守法律法规,符合章程规定的宗旨和公益活动的业务范围。

第三十二条 本基金会组织开展定向募捐,应当在发起人、理事会成员和会员等特定对象的范围内进行,并向募捐对象说明募捐目的、募得款物用途等事项。
本基金会开展募捐活动,应当尊重和维护募捐对象的合法权益,保障募捐对象的知情权,不得通过虚构事实等方式欺骗、诱导募捐对象实施捐赠,不得变相摊派,不得妨碍公共秩序、企业生产经营和居民生活。

第三十三条 本基金会的财产及其他收入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挪用。取得的收入除用于与本组织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外,全部用于章程规定范围的业务,如教育与公益活动。
财产及其孳息不用于分配,但不包括合理的工资薪金支出。
捐赠人对投入基金会的财产不保留或享有任何财产权利。

第三十四条 本基金会根据章程规定的宗旨支助美学与艺术教育,公益活动的业务范围使用财产;捐赠协议明确了具体使用方式的捐赠,根据捐赠协议的约定使用。
捐赠人捐赠的实物不易储存、运输或者难以直接用于业务开展目的的,本基金会可以依法拍卖或者变卖,所得收入扣除必要费用后,全部用于公益教育目的。

第三十五条 本基金会财产主要用于:
(一)改善教学设施,包括建筑物、器材、耗材、图书资料等;
(二)资助有益于文化建设、创新艺术与公益项目开发;
(三)奖励在教学研究、社会服务及辅导创新等工作上做出贡献的教育者与职工;
(四)奖励和资助品学兼优的入塾学员;
(五)符合本基金会宗旨的其他项目;
(六)按照捐赠者的意愿资助与文化艺术有关的新创项目。

第三十六条 本基金会的重大劝募活动是指:
(一)一次性捐赠在50万元以上的捐赠活动;
(二)一次性投资在50万元以上的投资活动;
(三)其他理事会认为对本基金会影响重大的活动。

第三十七条 本基金会按照合法、安全、有效的原则实现基金的保值、增值。

第三十八条 本基金会每年用于从事章程规定的各项事业的支出和管理费用,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基金会管理条例》要求的比例。

第三十九条 本基金会根据宗旨和章程,合理设计各项事务的推展,优化实施流程,降低运行成本,提高资产使用效益。
本基金会建立健全的项目决策、执行、监督机制,对公益项目的立项、审查、执行、控制、评估、反馈等环节建立科学、规范、有效的要求,设立项目管理专员,行使项目管理职责。

第四十条 本基金会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确定慈善受益人。本基金会管理人员的利害关系人不得作为受益人。

第四十一条 本基金会的重大社会公益项目包括:
(一)各季度的学习入驻推广活动;
(二)年度定期公益艺展项目计划;
(三) 国际公益巡回活动。
(四)颁发年度奖章给符合本基金会章程宗旨的优秀艺术家。

第四十二条 本基金会项目资金的使用遵守国家财务会计制度的规定,按照捐赠协议或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全部用于社会公益目的,不得在发起人、捐赠人以及其他法人组织成员中分配。
本基金会公益项目资金的管理使用接受财政部门、审计机关、业务主管单位、登记管理机关和社会公众的监督,
本基金会加强公益项目档案管理,保存完整信息,做好建档归档工作。

第四十三条 本基金会开展教育资助项目,应当向社会公开所开展的项目种类以及申请、评审程序。

第四十四条 捐赠人有权向本基金会查询捐赠财产的使用、管理情况,并提出意见和建议。对于捐赠人的查询,基金会应当及时如实答复。
本基金会违反捐赠协议使用捐赠财产的,捐赠人有权要求基金会遵守捐赠协议或者向人民法院申请撤销捐赠行为、解除捐赠协议。

第四十五条 本基金会可以与受助人签订协议,约定资助方式、资助数额、资金用途和使用方式。
本基金会有权对资助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受助人未按协议约定使用资助或者有其他违反协议情形的,本基金会有权解除资助协议。

第四十六条 本基金会应当执行国家统一《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依法进行会计核算、建立健全内部会计监督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本基金会接受税务、会计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税务监督和会计监督。

第四十七条 本基金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出纳。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四十八条 本基金会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为业务及会计年度,每年3月31日前,理事会对下列事项进行审定:
(一)上年度业务报告及经费收支决算;
(二)本年度业务计划及经费收支预算;
(三)财产清册。

第四十九条 本基金会进行换届、更换法定代表人以及清算,应当进行财务审计。

第五十条  本基金会依法履行信息公开义务,通过统一的信息平台发布活动信息,保证信息公开真实、完整、按照《基金会管理条例》的规定接受监督检查,每年向社会公开年度工作报告和财务会计报告,接受社会公众的查询、监督。

第五章终止和剩余财产处理

第五十一条 本基金会有以下情形之一,应当终止:
(一)完成章程规定的宗旨的;
(二)无法按照章程规定的宗旨继续从事公益活动的;
(三)基金会发生分立、合并的。

第五十二条 本基金会终止,应在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教育部审查同意,教育部同意后,向民政部申请注销登记。

第五十三条 本基金会办理注销登记前,应当在民政部、教育部的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完成清算工作。
本基金会应当自清算结束之日起15日内向民政部办理注销登记;在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五十四条 本基金会清算后的剩余财产,应当在教育部和民政部的监督下,转给宗旨相同或者相似的公益慈善组织。无法自行处理的,由民政部转给相同或相近的公益慈善组织,并向社会公告。

第六章章程修改

第五十五条 本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15日内,报教育部审查同意。经教育部审查同意后,报民政部核准。

第七章附则

第五十六条 本章程各条款经各届理事会议程表决后通过,向社会公布。

第五十七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理事会。

第五十八条 本章程自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核准之日起生效。